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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二审胜诉,帮施工企业全额保住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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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5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88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60120221046790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46691891
代表案例:4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朱晨阳律师(电话:19946691891),辽宁大连人,中共党员,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现执业于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职于国企从事多年相关工作。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房屋买卖、房屋权属、土地纠纷、案外人异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追偿权等)、婚姻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熟稔海南省法院处理案件流程。 曾承办大量疑难复杂的民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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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所在的施工企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在2024年陷入困境。上诉人(原审被告)在工程结算后,以被上诉人(施工企业)未开具审计咨询服务费对应部分发票为由,拒付部分工程款及利息,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剩余款项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来施工企业委托了朱晨阳律师,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帮施工企业全额保住了工程款及利息。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二审胜诉,帮施工企业全额保住工程款及利息

一家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在海南海口打拼多年。2024年,我们企业遭遇了一起棘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此前,我们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接了某工程项目。我们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也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完成了结算,明确了工程造价以及上诉人应支付的款项。上诉人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仍有部分款项拖欠未付。

一审时,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然而,上诉人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他们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我们企业应先行开具发票,而我们未开具审计咨询服务费对应部分的发票,所以他们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该部分工程款及利息。这一情况让我们企业陷入了极大的困境,我们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次上诉,感到十分迷茫和无助。

在四处寻求帮助的过程中,通过朋友的介绍,我了解到了朱晨阳律师。朱晨阳律师执业于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他是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战办案经验。他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多个领域,尤其专精刑事案件以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他说话不绕弯子、直击要害的风格,让我一下子就对他产生了信任。

打动我的细节有很多。他没有立刻承诺“包赢”,而是花了很长时间帮我们详细分析了整个案件的证据链。他提到自己处理过很多起同类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这让我们心里有了底。他还主动告诉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会想尽一切办法争取我们企业利益最大化。

委托朱律师后,他迅速展开了行动。他连夜帮我们整理了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发票、结算单等资料,确保证据完整。每周他都会主动向我们通报案件进展,微信回复几乎不超过半小时。每次庭审前,他都会跟我们模拟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让我们做好充分的准备。

开庭前一天晚上,都已经10点多了,朱律师还在修改代理词,并及时发给我们确认。得知我们企业在资金方面有些困难,他还帮我们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他还主动告诉我们哪些证据我们自己去调取会更省钱,而不是一律代劳收费。

在庭审过程中,朱律师的专业能力展现得淋漓尽致。他在法庭上引用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清晰地阐述了发票及税务问题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能作为对抗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他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证明我们企业已开具足额发票,且审计咨询服务费系依据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代扣,未计入未付工程款数额。他的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不是朱晨阳律师做了如此充分的准备,详细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庭辩论,我们企业可能无法在这次二审中胜诉,很可能会损失一大笔工程款及利息。朱晨阳律师用他的专业和负责,为我们企业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让我们对未来的发展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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