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这是一起离婚争议上诉案,上诉人年先生与被上诉人沈女士就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一审裁定后,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李海明律师作为沈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庭审。李海明是北京院校法学学士,执业十六年期间,现为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律所负责人,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法律事务,在业内颇具声誉。
二审质证
质证环节,年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用以证明案涉房屋是其婚前购买;第二组是收条及转账凭条复印件,旨在证明购买该房屋支出的26万元是婚前财产。
李海明律师代表沈女士进行质证。他指出,年先生提交的两组证据形成时间均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而且,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年先生于2007年12月23日签订合同并支付26万元购房款,无法证明该款项的来源是其个人出资,也不能证实案涉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庭审现场,书记员认真记录双方质证内容,法官仔细倾听双方观点,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年先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范畴,且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同时,年先生在一审两次庭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又未作出合理解释,其推翻之前从认事实的行为有违“禁止反言”原则。由于此,法院未采信年先生提交的证据,维持一审裁定对案涉房屋性质及分割的认定。
对于另一处房屋的分割及债务处理问题,法院认为,该房屋虽在婚姻关是存续期间购买,但年先生对其并不享有所有权,分割的是使用权。已偿还的贷款款项发生在婚姻关是存续期间,且双方未就婚后财产达成分别所有的协议,所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一审裁定将房屋使用权判归年先生,并由其承担剩余贷款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此外,法院还对一审未处理的车辆评估鉴定费用进行了纠正,判定由年先生和沈女士各负担2500元。而对于沈女士提出的冷冻胚胎归属问题,由于一审未提出诉讼主张,二审中双方又无法调解,法院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驳回年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李海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为沈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深厚功底和丰富经验。执业十六年来,他始终秉持“专业、高效、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委托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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