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可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施工方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主张其中10%的款项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程杰律师接受施工方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
程杰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自2016年执业以来办理过1000+案件。他在面对这起案件时,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确立了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并有效化解发包方两项核心抗辩的代理方向。
对于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律师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然成就。在庭审中,他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更为关键的是,发包方就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不确定。程杰律师这种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与他多年处理各类案件积累的经验密不可分。他成功引导法庭将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避免陷入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在处理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时,程杰律师深入剖析该条款实质。他发现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程杰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得益于他在法律领域的深耕细作。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程杰作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身兼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在法律行业有着深厚的底蕴。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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