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时有发生,而加班工资的争议更是其中的焦点。每年因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也凸显了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关于加班工资的案件。
2021年4月,李X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在武汉从事研发岗位,月工资27000元。公司手册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7.5小时,但每月第一周周六定为公司学习日,安排新员工集训或专题培训、交流活动,且规定学习日不属于加班情形。2022年12月9日,科技公司因其他原因开除了李X。李X在职期间,参与了17次学习日活动,此外还有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时长剩余0.5小时未调休。
李X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学习日的加班工资,然而仲裁委员会以李X没有经科技公司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李X不服,决定提起诉讼。
此时,李X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李红丽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案件为主。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还是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此外,她还拥有高级劳动管系管理师证书,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李红丽律师因代理过李X与科技公司的第一次诉讼,成功帮助其获得8万多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对案情比较了解。收案后,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且,学习日虽然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加班事实是存在的。基于这些分析,李红丽律师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在法庭上,李红丽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科技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且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红丽律师的观点合理,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
这起案件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敲响了警钟。从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通过内部制度来规避加班工资的支付责任,只要劳动者在休息日被安排工作且未得到补休,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而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李红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成功为李X争取到了应得的加班工资,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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