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于2023年2月2日晚9时许在广州市酒后驾车回中山,倒车时撞水泥柱致车辆损坏,因保险纠纷被公安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接受委托处理。
普通人面对醉驾案件,往往认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就必然会被起诉定罪,忽略了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很多人不了解鉴定结果与实际驾驶时酒精浓度的差异,也不会去深究血样抽取时间、驾驶结束后是否有再次饮酒等因素对案件的影响。
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第一时间关注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抽取血样时间距离驾驶结束数小时,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酒精浓度的可能性。从阅卷的卷宗内容中,还基本确定林XX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
李桂英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检察院审查后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另一起案件,2022年5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面包车到中山市东区,撬开电信井井盖,剪断电缆线盗走,造成固话和宽带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39480元,作案后出售电缆分赃。案发后,赃款、作案工具被缴获,赃物缴回发还被害单位,二人赔偿并取得谅解。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辩护。
大众在面对此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时,通常会认为只要实施了破坏电缆的行为就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不会去深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以及相关证据的客观性。
李桂英律师发现公安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而此罪起点刑为三年,但艾X家庭情况及意愿是不被关押。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后提出辩护意见,指出艾X主观上是偷盗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不知电缆正在使用,其作为网建公司外包施工人员,曾发现该位置有断头电缆,因经济困难才实施偷盗;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综合建议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定罪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艾X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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