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仲裁案
2010年3月26日,申请人北京XX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怀柔区XX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北区酒店工程)”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责任期39个月。但因工程工期长达十余年,双方就监理费及附加监理报酬支付产生争议,被申请人停止监理服务,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共计3579700元。
被申请人委托刘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1509561)代理。2021年,刘婉律师在仲裁委指定的10天答辩期内,迅速整理答辩状及反请求申请资料并提交,主张确认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申请人支付2010年3月11日-2021年12月13日欠付的监理服务费用737.7万元及滞纳金。
2022年10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3月11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欠付的监理服务费5107000元;支付以5107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滞纳金;支付律师费60000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驳回被申请人其他仲裁反请求。该结果为被申请人挽回损失5107000元及相应滞纳金、律师费等。
合同纠纷二审发回重审案
2017年4月24日,原告(反诉被告)XX股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市XXX规划局签订《XX项目采购合同书》,合同总金额47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进场施工,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双方因支付第三期款项及工程整改问题产生争议,工程至起诉之日未竣工验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刘婉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梳理案件材料,与申请人详细沟通,协助收集证据,重点整理提交“给付剩余工程款条件已成就”以及“双方存在的违约情形”方面的证据。但一审法院以“没有竣工验收材料或双方认可的工程量致无法认定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应为多少”为由驳回原告诉请。
刘婉律师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二审上诉,二审中清晰提交案件时间轴及证明原告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据。二审法院支持诉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中,刘婉律师代理原告申请对完成工作量对应的应结算款项进行鉴定,并列举二十余组相关证据。2023年1月29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25558.64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该结果为原告挽回工程款2125558.64元及利息。
加盟合同纠纷仲裁案
2017年9月3日,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李XX缴纳加盟费600000元,按要求购买办学用品、承租场地并开业经营,但因不具备办学许可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XX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解除合同,XX公司返还加盟费、赔偿各项损失。XX公司答辩称已履行合同义务,李XX违约,并提出反请求要求李XX支付运营服务费及违约金20余万元。
刘婉律师代理后,针对XX公司违约行为展开论述和举证,指出XX公司诱骗签订合同、违规操作致申请人亏损、扩大损失等违约行为。仲裁庭认为XX公司未履行告知和指导义务,存在不当,且合同解除后加盟费不予退还显失公平。最终,仲裁庭裁决XX公司向李XX返还加盟费400000元,支付办公家具等费用补偿80000元。该结果为申请人挽回损失480000元。
刘婉律师在多起复杂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她能迅速把握案件关键,制定合理策略,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为客户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在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业务水平,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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