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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继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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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75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崔易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031186843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25350518
代表案例: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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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租赁、继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是常见法律问题。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处理;共有物分割纠纷适用《民法典》第1131条。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崔易蓬律师,执业20多年,承办案件超3000件,专精经济纠纷等领域。本文结合其实务经验,为读者提供应对此类纠纷的法律认知与操作建议。
土地租赁、继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如何维权?

土地租赁继承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很多人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往往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存在一些法律认知误区。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例,某村民委员会将商住用地租赁给企业,企业多次拖欠租金。根据崔易蓬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的办案经验,处理这类案件要全面梳理事实与证据链。《民法典》规定了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若承租方长期逾期付租,出租方发出的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常见的风险是,承租方可能以各种理由抗辩,如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等。但实际上,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承租方后续补缴部分款项也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

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被继承人的配偶主张分割征收补偿款。崔易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通过权属与出资核查、赡养事实固定等工作,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主张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可分得适当遗产。常见错误做法是忽视收集相关证据,如添附物的专属权益证据、赡养事实证据等,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性质的定性及诉讼时效问题。崔易蓬律师通过精准研读协议条款、梳理资金流向,主张2013年的《协议书》是终止结算协议,而非新的土地买卖。同时,结合法理和事实,论证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一方利用“合同无效”规则进行二次获利。

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的崔易蓬律师提示,当事人在遇到这些纠纷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自身权益和义务。对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要固定违约证据,明确解除节点;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注重收集专属权益和赡养事实证据;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时,精准定性协议性质,厘清法律关系和时效。

总之,面对土地租赁、继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确收集和运用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崔易蓬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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