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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铖律师多案辩护显实力,助力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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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9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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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他深入剖析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在孙X等人寻衅滋事案中,以证据之辩促成存疑不诉;在某某某诈骗案中,巧促不起诉化解争端,尽显专业能力。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美国大法官霍姆X的一句名言,它深刻地揭示了法律实践中经验的重要性。在法律的世界里,丰富的经验往往能成为解决复杂案件的关键。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凭借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2023年,王铖律师接手了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深入了解该案后,发现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一案件中,孙X、毛X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2023年,孙X等人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积极寻找贷款客源帮助被害人贷款4.3万元人民币后,除当场支付被害人张XX8000元人民币外,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占用残疾人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人民币。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还有一起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5月份期间,那XX(已不起诉)冒充“谭XX”女性身份和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期间那XX单独或伙同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多次编造“谭XX”急需用钱和在辽阳市XX区可以与被害人宋XX见面为由,骗取XXX钱财共计38720.49元人民币,其中那XX诈骗XXX数额为38720.49元人民币,某某某诈骗XXX数额为25115.99元人民币。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经公安机关将口头传唤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在该案中,充分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律师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不仅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充分彰显了他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的深厚实力和稳定可靠的执业风格。他以合规的方式处理每一个案件,持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践行着“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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