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的领域中,每一个案件都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凌泽阳律师凭借专业的素养和不懈的努力,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此次要讲述的是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诈骗案。
20年6月,张经人介绍结识唐,谎称认识四川省府、成都市及国家委相关领导,能协调足业园项目立项。同年12月,张以收取前期费用为由骗取唐300万元并消费,后经催促于20年8月退还260万元,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未退还。这是案件的开端,诈骗行为悄然发生。
20年9月,唐朋友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公安机关羁押,张、陈、苏、蔡X分别谎称认识北京多位领导、冒充国家委工作人员、中国总部参谋人员、中共厅工作人员等身份,骗取唐协调疏通关系费用1000万元。其中张骗得50万元,陈骗得320万元,苏骗得95.5万元,蔡X骗得34.5万元。因无法办理相关事宜,蔡X等人提出办理其他事宜冲抵或继续诈骗出资未果,后龚被判刑,几人又以办理减刑或选择服刑地点为由诈骗亦未果。
20年9月19日,张、陈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苏曾因诈骗罪于20年8月3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蔡X于20年9月22日被捉获,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日被依法逮捕。
20年7月25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恢复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凌泽阳律师接手此案,他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他在办公室的灯光下,逐字逐句研判案卷材料,仔细挖掘证据链中的逻辑漏洞。他结合司法解释与类案检索,精准定位辩护切入点,针对复杂案件构建“事实辩护+法律适用辩护+量刑辩护”的多层次辩护体系。
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确认了移送问题线索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可撤销支付承诺书、借条、担保函、转账记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授权证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收条、转款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张犯罪数额1040万元,陈、苏450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蔡X34.5万元,系数额巨大。对张、陈、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蔡X辩护人提出的诈骗性质较轻、犯罪数额认定25万元、有如实供述情节等意见不予采纳,仅认定其当庭认罪情节。不过,苏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张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蔡X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蔡X不宜适用缓刑。
最终,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剩余违法所得450万元(已主动退缴210万元);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20万元;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5.5万元;蔡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4.5万元。
凌泽阳律师在这起诈骗金额1000万以上的案件中,经历三年辩护,虽然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还是为张争取到了最大幅度的减轻量刑,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在法律纠纷的战场上,他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不断努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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