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发出最后通牒时,张X正为交通事故赔偿的事焦头烂额。这起发生在吉林长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张X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李X是XX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的外卖骑手,该公司为其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部门认定李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X作为普通的受害者,面对交通事故带来的身体伤痛和赔偿问题,陷入了困境。他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8万余元,与李X、XX物流管理有限公司、XX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委托了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马云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马云航律师自2024年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接手案件后,他快速锁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这两大核心争议点,围绕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诉讼中,XX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主张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59万余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应由其承担,且保险范围约定非责任免除条款,无需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请求法院改判。马云航律师作为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且有力的抗辩。
马云航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为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在这起民事案件中,他从法律规定、条款性质、司法判例等多方面展开专业抗辩,明确案涉特别约定条款实质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主张鉴定费等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马云航律师还是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成员。他始终坚守律师执业准则,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务实的执业作风、真诚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其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X各项损失3.4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张X成功获赔全部3.48万余元赔偿款。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马云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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