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当事人们公司陷入了一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的困境,那种焦虑和无助感如影随形。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和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原告可收取管理费和投资回报。可到了2012年项目完成后,二被告没支付相关款项,原告就把当事人们告上了法庭。当时当事人心里特别慌,觉得这官司肯定输定了,毕竟原告看起来证据很充分。当事人尝试和原告协商,希望能私下解决,可对方态度强硬,根本不愿意让步。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们多解释解释,原告可能会理解当事人们的难处,放弃部分诉求,可事实证明当事人太天真了。
在四处碰壁后,当事人开始寻找律师。经朋友推荐,当事人找到了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当事人上网查了一下,汤思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民间借贷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还拥有股权架构师、企业合规师等众多专业能力证书。见面时,汤思骑律师认真听当事人讲完事情经过,然后冷静地分析了案件的关键点,他说:当事人们要从诉讼时效和协议约定的效力入手,找到突破口。”他坚定的眼神和专业的分析让当事人觉得靠谱。
汤思骑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一系列关键动作。他首先让当事人把项目的立项批复、协议、审计报告等所有相关文件都整理出来,仔细研究。在证据质证阶段,汤思骑律师对原告提交的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证据提出质疑,成功让法院不予采证。对于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为无原件核对,汤思骑律师也向法院说明情况,避免了不利影响。他还对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为当事人们的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庭审中,汤思骑律师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他指出案涉《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属发起人协议,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同时,他强调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因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起算。
最终的判决结果让当事人喜出望外。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335万余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申请费也合理分担。原本原告要求当事人们支付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等巨额款项,当事人自己预期能少赔点就不错了,没想到汤思骑律师帮当事人们争取到了这样的结果,超出了当事人的想象。汤思骑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们公司解决了大难题,当事人真的特别庆幸能遇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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