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开发商XX公司最近摊上事儿了。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百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声称XX公司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侵害了他们的商标权,要求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
在这场纠纷中,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临危受命,为XX公司提供法律支持。王丹律师有着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兼具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在处理这起商标权纠纷案时,王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她指出,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且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最终,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王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XX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还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开关插座产品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王丹律师在商标侵权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擅长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精准组织证据,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王丹律师刚处理完这起商标权纠纷案,又遇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子。南通XX公司(睿公司)认为海门XX某纺织品厂(XX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了他们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将XX厂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
王丹律师再次出马,代表XX厂进行抗辩。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在法院组织的当庭勘验和比对过程中,王丹律师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不侵权的理由,引导合议庭关注并采纳了关键区别点。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丹律师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领域,凭借其专业的侵权比对分析能力,为客户成功避免了重大损失。
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丹律师继续为XX厂辩护,除了坚持不侵权抗辩外,还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她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的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将法院的审理焦点引导至双方产品最具决定性的区别点——前端中部的“凸起”与“凹陷”设计差异上,并论证了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王丹律师的多维度抗辩策略,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极大地提高了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从商标权纠纷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王丹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独特的理工科背景,为客户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在知识产权领域,无论是商标侵权还是专利侵权,都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精准的分析和有效的抗辩。如果你在知识产权方面遇到了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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