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3258万余元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江苏某新材料公司因对山东某工程公司享有债权,便直接将侯马的山西某环境产业公司和侯马某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这两家公司代为支付3258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经济领域的法律纠纷中,代位权纠纷是普通人容易踩坑的高频领域。第一个高频踩坑行为是对代位权行使条件缺乏清晰认识。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只要自己对某一方享有债权,就可以随意行使代位权向第三方追讨。实际上,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严格条件,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等。在本案中,江苏新材料公司就错误地认为可以随意对侯马两家企业行使代位权。
第二个高频踩坑行为是对合同条款及债权状态不重视。在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时,合同的验收、结算以及质保金等条款至关重要。就像本案中,山东工程公司与侯马企业的相关合同未验收、未结算、质保金未到期,这直接影响了债权的到期与否。很多人在签订合同后,不关注这些细节,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陷入被动。
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的江倩倩律师接受了侯马两家企业的委托。江倩倩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在经济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等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她深耕山西临汾侯马地区,熟悉当地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实践。她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接受委托前,就为当事人详细分析案件走向,告知法律风险。
在本案中,江倩倩律师提出了核心抗辩观点。她指出山东工程公司对侯马企业不存在到期债权,相关合同未验收、未结算、质保金未到期,债权转让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串通,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在一、二审过程中,江倩倩律师围绕这些观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她仔细梳理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向法官说明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
最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驳回江苏新材料公司3258万余元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山东工程公司对侯马企业的债权存在争议、未到期、未结算,代位权行使条件不具备,侯马企业无需向江苏新材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江倩倩律师一直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她优先考虑调解,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也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侯马企业成功排除了3258万元的代位清偿风险,切实维护了本地企业的财产安全。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像江倩倩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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