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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驶离”非“逃逸”,律师助力获赔1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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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7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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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行人裴某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司机彭某驾车驶离现场,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拒赔商业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满林强律师接手此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彭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交通事故“驶离”非“逃逸”,律师助力获赔124万余元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会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身心创伤和经济压力。而在一些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诸如“驶离”与“逃逸”的界定、赔偿标准的计算以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等问题,更是让受害者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2019年11月29日,一场悲剧在昆明市官渡区悄然上演。被告彭X驾驶货车行驶时,车辆右后外轮与行人裴X身体相刮擦并碾压,导致裴X受伤。然而,事故发生后彭X驾车驶离了现场。裴X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入院诊断的伤情令人揪心,包括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右股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严重损伤。尽管全力救治,但2020年1月15日,裴X还是因伤重不治身亡。

裴X的离世让其家庭陷入了无尽的悲痛和绝望之中。更让家属感到无助的是,事故后续的赔偿问题困难重重。彭X所驾驶的机动车虽在XX公司XX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以彭X“逃逸”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以及保险公司提出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这些问题都给案件的解决增添了巨大的难度。

就在家属感到孤立无援的时候,满林强律师走进了他们的生活。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同时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以及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工伤(工亡)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在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方面更是有着丰富的经验。此外,他还代理过近百余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获赔率在98%以上。

满林强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多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他首先注意到了“驶离”与“逃逸”的关键区别。他深知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条件,需要满足为逃避法律追究这一前提。满律师详细调查了事故发生地的现场环境因素,发现彭X在事发后将车停至事故发生地不远的地方,综合各种情况判断,彭X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同时,曾经作为昆明某交警队特邀调解员的工作经历让他清楚,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负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明确说明义务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只是简单地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单,且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彭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对于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以及医疗费是否包含自身疾病的问题,满林强律师也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准备。他指导原告收集了死者生前在城镇居住的证明,该证明由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具有极高的证明效力。而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满律师依据《人损司法解释》,指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观点。

最终,在满林强律师的努力下,2020年9月22日,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XX公司XXXX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7961.52元,被告彭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3735.24元,共计124万余元。满林强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受害者家属在困境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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