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服务合同、建设工程,这些法律纠纷类型是社会结构中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在复杂的法律事务中,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张居宽,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多领域法律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能力。
张居宽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至今已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上千件。他在企业日常法务中力求精于法律,在劳动人事、合同X、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和知识储备。
在生命权纠纷案中,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原告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核实道路情况,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这一案件中,张居宽的专业能力为原告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
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庭审,提交相关证据。但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件中,张居宽虽然未能为原告赢得诉讼,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原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张居宽凭借其对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的精通,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件中,张居宽的专业辩护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张居宽律师始终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凭借其精深的专业智慧和高超的法律技能,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