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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律师助力投资者成功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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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3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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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在甘肃某投资公司诉上海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因投资被告股票亏损起诉索赔501元。徐晓律师依据生效示范判决确定主张路径,经法院审理,被告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1元。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律师助力投资者成功获赔

原告是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是上海某股份公司。原告因投资被告股票产生亏损,认为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于是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被告则辩称,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作用力较小,不应予以赔偿。

当甘肃某投资公司接到投资亏损的结果时,公司上下都十分焦虑,不知道该如何挽回损失。毕竟这笔投资对公司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公司管理层整夜都在为这件事发愁。

徐晓律师在原告委托后介入了此案。这起案件是投资者诉上海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一审案号:20XX沪XX民初XX号,二审案号:20XX沪民终3xx号)已经生效。

徐晓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他仔细查看每一笔交易,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之后,依据生效的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主张路径。

为了精确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徐晓律师团队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同时,还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节点进行论证。他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应推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获得过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等荣誉。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法院认定,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实施日为2015年X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月XX日。原告在上述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损失,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也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认为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该部分不应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赔偿原告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本原告担心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没想到最后成功获赔全部投资损失。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件能胜诉,靠的是徐晓律师对每一个交易细节的把控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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