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原告胡X受雇于樊城区某牛肉面馆,从事倒黄酒工作。2022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原告工作中自述头晕,后被送医诊断为热射病等。原告认为患热射病是在被告处高温环境工作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3913.99元。这一诉求使被告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若败诉将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此时,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在2021年执业以来,凭借其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接受了被告的委托。
在案件初期,龚傲冬律师凭借其法学专业出身积累的扎实法律专业素养,开始深入分析案件。他指出因果关系断裂这一关键要点,原告在凌晨4时发病,当时气温较低,且刚上班不久,工作强度低,被告面馆还配备了多台工业电扇及空调,工作环境不符合热射病的典型成因。而原告每日长时间停留的租住场所通风散热条件差,更可能是致病环境。这种精准的分析体现了他在证据把控方面的能力,能够深挖案件细节与证据链条。
随着案件推进,龚傲冬律师进一步强调原告自身因素主导。他指出原告自述有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及工作环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这一观点的提出,展现了他专业的研判能力,能快速精准梳理案件焦点,为后续的抗辩提供有力支撑。
在庭审阶段,龚傲冬律师发挥其丰富的庭审经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他强调被告无过错,被告已提供合理的降温设施及防暑药品,未安排原告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被告无过错的抗辩,但最终认定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仅承担10%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原告合理损失为216513.4元,被告按10%比例赔偿21651.3元。因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被告已垫付的56000元暂不判决返还,待费用明确后一并结算。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其诉讼请求。龚傲冬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诚信操守,成功为被告降低了赔偿金额,在襄阳本地当事人中赢得了广泛认可与信赖,充分体现了他在民商事案件处理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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