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案件中,四名被告人结伙通过向上游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走账,截留卡内资金非法获利。其中,委托人甲、乙被指控参与银行卡收买、资金监控及挂失提现等全过程。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委托人甲、乙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希望为二人争取从轻处罚。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委托人甲、乙是否为从犯,应否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委托人乙被指控参与收购多名涉案人员银行卡并绑定手机APP这一事实是否成立?
第三,委托人甲、乙是否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委托人甲仅负责部分银行卡联络事宜,未主导资金截留方案的制定;委托人乙系受他人指使参与,在资金分配中获利较少,且未参与犯罪计划的策划。原告(检察机关)主张四被告人均需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委托人甲、乙)辩称自己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核心组织者,应认定为从犯。法院最终认定,甲、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因为法院认为,从他们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来看,没有起到主导和核心作用,符合从犯的特征。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起诉书中“委托人乙参与收购多名涉案人员银行卡并绑定手机APP”的指控,相关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原告主张该指控成立。被告辩称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作为量刑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认为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因在于证据的矛盾使得该指控缺乏足够的支撑。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法院查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涉案细节,且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委托人甲退缴2万元,委托人乙退缴1万元。原告主张按照正常量刑建议进行处罚。被告主张应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综合考虑这些从轻情节,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因为这些情节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综合考量二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相较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二被告人的处罚均得到合理优化。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第一时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细节,这符合坦白情节,可能会从轻处罚。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展现悔罪态度。另外,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能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等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就看出了各被告人罪责大小的关键所在,精准地为委托人甲、乙进行辩护,最终为他们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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