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建材产品,双方对供货内容、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经过双方多次对账确认,被告B公司还欠A公司十余万元货款没支付。A公司多次催告,可B公司还是长期拖欠,这明显构成了严重违约。被告B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C是该公司唯一股东。A公司发现货款要不回来的时候,公司的资金周转都成了问题,员工工资发放也受到影响,老板急得团团转。
就在这时,A公司委托了吴震律师代理此案。吴震律师介入后,马上全面研判案件情况,制定了诉讼策略。一是诉请被告B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二是主张按法定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唯一股东C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吴震律师系统整理了供销合同、对账单、付款凭证、工商登记信息等核心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直接锁定了欠款事实、违约时间、股东身份等关键事实。庭审中,被告方仅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对欠款本金无异议,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吴震律师围绕合同效力、欠款事实、违约金计算、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系统论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吴震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遗产继承、交通事故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0余件。他还是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B公司欠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对十余万元货款本金予以全额支持。被告B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C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C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A公司原本担心只能要回部分货款,没想到最终实现了“货款+违约金+股东连带”的三重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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