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XX时X分许,在盐城市区XX大道XX,HX开着轿车,因为转向不当,和W某驾驶的C某的轿车、S某驾驶的轿车连环相撞。这一撞,W某受了伤,车辆也损坏了。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HX负事故全部责任,W某、S某无责任。
C某的车是20XX年X月新购的,总价款XXXX元。事故后,A公司核定车辆修理损失XXXX元,也完成了赔偿。可C某觉得,这是才用了半年的新车,出了事故严重贬值了。于是,C某把HX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XXXX元及鉴定费XXX元。
HX的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修理后价值降低的减值损失不赔偿。一审法院委托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确定贬值损失为XXX元。一审判决HX全额赔偿这个损失,HX不服,以“车辆已修复无贬值、评估报告无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了上诉,案子进入了二审程序。
当时,C某特别焦虑,自己的新车被撞贬值了,一审虽然判了赔偿,可对方上诉,这赔偿能不能拿到手还是未知数。就在这个时候,C某找到了沈玉玮律师。
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代理了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律师围绕“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赔偿责任应由HX承担”的思路,全面梳理案件。
首先,律师举证证明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案涉车辆才买半年,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虽然修好了,但车辆安全系数、美观度、使用价值都受到了不可逆的影响。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不是说车辆要交易才有贬值,HX是事故全责方,得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针对HX对评估机构资质、评估基准日的异议,律师举证证明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事故车辆鉴定评估,经营项目还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许可,有法定评估资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没超过事故发生一年,车辆品牌官方售价、配件及工时费都没重大调整,没加重赔偿方负担,评估结论合法有效,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明确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HX与A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免责,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拘束力,而且C某也没让保险公司担责,所以贬值损失得HX单独承担。
二审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对这些代理意见充分、严谨地举证和说理,针对HX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形成了完整的维权论证体系。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对HX的上诉理由都没采信。法院认为,C某的新车出事故后有高额修理费,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财产损害赔偿要遵循全面赔偿原则,这损失该支持。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有法定评估资质,评估基准日确定合理,评估结论能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合同对车辆贬值损失的免责约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用担责。
最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HX得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XX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XXX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都由HX负担。
一开始,C某担心上诉后拿不到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经过沈玉玮律师的努力,不仅驳回了上诉,还让C某全额获赔了车辆贬值损失及相关费用。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精准抓住了车辆贬值损失客观性、评估报告合法性、赔偿责任主体明确性这几个核心问题,围绕争议焦点充分举证和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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