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房产市场中,各类纠纷时有发生。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了商铺,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南京XX公司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双方由此产生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俞雯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111311113,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拥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房产纠纷。此次,俞雯律师作为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场诉讼。
案件中,被告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而原告的核心诉求是要求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款项支付是否到位存在争议,XX公司收款是否代表被告难以认定;二是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明确;三是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也需要判断。
针对这些难点,俞雯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法条进行应对。她详细梳理了原告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从而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在庭审中,俞雯律师通过严谨的辩论,清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于判决生效后,判定被告南京XX公司在十日内交付商铺,并在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在房产交易中,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二是对于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给出了具体的判断依据;三是提醒购房者在付款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避免陷入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房产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俞雯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依据相关法条,成功为客户解决了房产交付和产权登记问题。执业证号为13201202111311113的俞雯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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