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市某区,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A在人行横道正常行走时,被被告A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撞倒,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并持续昏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A是美团外卖送餐骑手,事发时正在送餐途中,其与被告B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务协议关系。此前,原告A曾就20XX年X月至XX月期间的损失起诉并获赔,后因伤情持续,呈植物生存状态,再次诉请被告A和被告B共同赔偿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百四十余万元。
黄蓉律师来自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10201811054335,她深耕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黄蓉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及二审诉讼。
黄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协助原告A完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监护人指定,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基础步骤。之后,她积极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营养期限,固定了伤情持续的核心证据。同时,她全面收集后续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辅助器具购买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损失证据链,为原告主张大额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B辩称与被告A系劳务关系,被告A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则辩称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被告B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自身不应直接担责。针对两被告的责任推诿,黄蓉律师重点围绕劳务关系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展开抗辩。她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举证证明被告A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B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她的专业抗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B为唯一赔偿主体,避免了原告A因责任主体争议无法获赔的风险。
在损失金额的核算与主张方面,黄蓉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相关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长期护理费(按5年计算)、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针对护理费人数、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等争议点,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及事实支撑,确保损失主张合法合理。
一审判决被告B支付原告A各项损失一百五十九万余元。然而,被告B提起了上诉。黄蓉律师积极参与二审诉讼,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做好充分答辩准备。最终,在黄蓉律师的努力下,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黄蓉律师现任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等多个职务,还入选了扬州市邗江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等。她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对黄蓉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称赞她专业负责,让自己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黄蓉律师也将继续秉持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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