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X月XX日凌晨,天津市XX区的某电竞酒店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告孙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原告天津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408号房间内,把房间里的三块电脑主机显卡、三条内存条、三个CPU盗走了。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孙X长时间没回来,进房间检查才发现物品被盗,赶紧报了警。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被盗物品经天津市X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一共44850元。因为孙X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还对他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以及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酒店这边接到这样的情况,心里特别着急,这损失可不小啊。接到这样的消息,酒店负责人急得团团转,不知道该怎么挽回损失。
后来,酒店公司为了追回损失,委托了天津某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来代理,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孙X及其法定代理人孙X某共同赔偿财产损失44850元。可二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都没到庭参加诉讼。
张书雯律师是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都有不少成功案例。这次接手这个案子后,张律师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
她系统地整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文书证。在整理这些证据的过程中,张律师仔细研究每一份文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比如在《价格认定结论书》里,她确认了被盗物品的准确价值,为构建证据链条打下基础。通过这些工作,她清晰地构建了侵权事实、损失金额与监护人责任之间的证据链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盗窃酒店财物造成财产损失,他的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为孙X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法院确认了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损失金额44850元,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首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也都由被告负担。
酒店一开始担心可能要不回全部损失,毕竟被告还缺席了。但在张书雯律师的努力下,酒店的财产损失获得了法院全额支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让酒店挽回损失,靠的就是张律师把证据链条构建得稳稳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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