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是发生在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在判决书里有显示。在案件中,江苏XX(扬州XX银行)是原告,被告有王XX、扬州市XX公司、扬州市XX公司、佴X、汤XX。
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王XX签订了《流动资金最高限制余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王XX发放最高限制借款余额为2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年利率为10.62%,逾期罚息利率为在逾期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同日,原告与被告扬州市XX公司、扬州市XX公司、佴X、汤XX签订《最高限制余额保证担保合同》,为200万元的连续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XX年X月XX日,原告向王XX发放贷款200万元。截至20XX年X月XX日,被告王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1万元,利息355936.7元。原告要求王XX偿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市XX公司辩称,担保合同是原总经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用章签订的,公司未召开会议、未形成决议,原告未尽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被告扬州市XX公司来说,处境很糟糕。一旦被判定承担担保责任,就要为他人的借款偿还巨额债务。而且公司认为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却面临着可能败诉的风险,压力巨大。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找到了黄蓉律师。当时,扬州市XX公司的负责人焦虑万分,担心公司要承担巨额的担保债务,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大量工作。她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里的资料约有几百页。她多次与扬州市XX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同时,她还准备了多份法律文书,像《答辩状》等,详细阐述公司的观点。
突出关键策略点
黄蓉律师发现,被告扬州市XX公司提出担保合同是原总经理私自签订这一关键点。她认为,公司需要证明这一事实。于是,她引导公司去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公司内部的会议记录等,来证明公司确实未召开过相关会议、未形成过决议。同时,针对原告提供的《担保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黄蓉律师仔细分析其中的细节,看是否存在漏洞。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黄蓉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在庭审中,黄蓉律师阐述的公司原总经理私自签订合同、公司未召开会议等观点,法院进行了认真考虑。虽然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意见,但黄蓉律师的工作也为公司争取到了合理的辩论机会。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XX支付借款本金181万元及利息(截至20XX年X月XX日的借款利息为355936.7元;从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806%计算);被告扬州市XX公司、扬州市XX公司、佴X、汤XX对被告王XX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市XX公司、扬州市XX公司、佴X、汤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XX追偿。
对比最初的情况,扬州市XX公司原本希望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最终还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在整个过程中,黄蓉律师的努力让公司在法庭上有了充分的辩论机会,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个案子关键在于公司能否证明担保合同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最终没有改变结果,但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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