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再次得到体现。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数额较大。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介入与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积极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进,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在刑事辩护领域书写着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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