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我代理的是原告王XX(化名),被告是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曾经的上市公司。
王XX是个个人投资者,他信赖某科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了该公司股票,后来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这就产生了投资损失。王XX一算,自己的投资损失一共是21,429.17元。他就委托我们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团队来打官司,希望能让某科技公司赔偿这笔损失。
可被告某科技公司不乐意了,他们辩解说,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和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没啥因果关系,就算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也小得很,所以不同意赔偿。当时王XX心里很没底,毕竟对方态度强硬,自己又不懂法律,不知道这损失能不能拿回来。
我接受委托后,就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一检索,发现这案子是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里的平行案件,而且这个系列已经有示范判决生效了。根据示范判决,某科技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这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是2016年4月16日。
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还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定。在庭审的时候,我主张原告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了某科技公司股票,并且持有到揭露日,因为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被告虽然提出了因果关系的抗辩,但在示范判决已经认定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他们的抗辩理由没得到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来裁判。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了被告公司股票,并且持有到揭露日,最后产生了损失,依法可以推定这个损失和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说部分损失是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但经过损失核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投资损失21,429.17元,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负担。王XX一开始担心拿不回损失,现在全额拿到了赔偿,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示范判决已经认定了基本事实,我们又通过申请调取交易数据和损失核定,让赔偿金额更加合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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