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月,康定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财产损害事件。李XX、冷XX购置该小区房屋用于民宿经营,却因未交付的1402号房屋厨房水龙头未关漏水,导致他们的1302号房屋墙体、屋面、地面及家具严重受损。这两位业主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及开发商盛和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为了及时止损,他们委托施工方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支出了22000元的维修费,而且因房屋维修造成民宿停业产生了损失。无奈之下,他们委托了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贾小燕律师,将某物业、某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房屋维修费22000元、停业损失费10500元。
贾小燕律师于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33202011236802,服务地区包括云南红河建水县。她执业六年来,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制定务实可行的争议解决方案。在接到这个案件后,她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仔细研究了物业服务合同,精准认定物业公司为未交付房屋的管理责任方,明确了诉讼核心被告,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中,贾小燕律师指导原告收集、整理维修合同、报价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她先后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案件细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她还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整理,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地呈现给法官。
庭审中,某物业辩称案涉房屋为专有部分非其管理范围,开发商某和公司主张已委托物业全权管理,自身不应担责,二被告均拒绝赔偿。贾小燕律师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的举证和辩论。她提交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实房屋维修的实际损失,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论证未交付房屋仍由物业负责管理,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是漏水致损的直接原因。她清晰地驳斥了二被告的免责抗辩,让法官充分了解到物业公司的管理过错与财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采信了贾小燕律师的核心意见,认定物业存在管理失职,判决其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22000元;因停业损失证据不足,对该诉请未予支持,开发商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贾小燕律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房屋维修的全部损失,高效推进了纠纷的解决。她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心对待每一份委托,认真负责每一起案件,注重沟通效率与服务质量,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她曾在2022年被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四川省律师协会授予五四青年好律师荣誉称号,2025年被中共甘孜州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2020-2025年度优秀律师,同年还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评为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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