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XX请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原告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原告受伤后向被告反映,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接受被告刘X的委托,为其代理案件。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各被告之间的工程分包关系复杂,责任界定困难;二是原告与被告刘X之间的关系认定模糊,容易被误判为雇佣关系;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众多,需要准确适用。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资确定等都由他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避免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提醒用人单位在工程分包时要严格审查承包方的主体资格,避免违法转包带来的法律风险;为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明确了责任承担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责任认定一直是重点和难点。刘欢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执业证号为13413201910117783的刘欢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