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受雇于JX,共同经营“XXX”淘宝网店,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像“XX止咳糖浆”等,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货值金额XX余元。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涉案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且因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XX的量刑面临不利局面。20XX年X月XX日,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随后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为其辩护。
陈军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细致查阅,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他发现涉案药品虽被“按假药论处”,但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这成为辩护的关键切入点。同时,他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接着,陈军确定了“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辩护方向。庭审中,他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有明显区别,建议适用缓刑。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他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军的辩护意见,判决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对类似的法律纠纷时,首先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像本案中的XX,及时委托律师,才有可能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同时,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以便律师更好地为自己辩护。另外,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的认识,积极悔罪,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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