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承接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协议还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和上诉人公司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争执不下,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符,引发二审。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杨X认为上诉人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他觉得自己完成了工程,且与业主方结算清楚,上诉人公司应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而上诉人公司则坚称部分款项已经支付,只是一审未认定。他们觉得虽然工程款项往来复杂,但自己确实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不应该再承担这部分费用。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聂嘉仪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先是去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又调取了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涉案工程从一审到再审的全部诉讼材料。之后,律师多次与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让其回忆工程款支付细节和流程。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负责人回忆起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且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律师通过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和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经支付给了杨X。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款项支付情况是关键。既然有明确的转账记录且能对应到杨X的账户,那么就应该认定这部分款项已经支付。所以,在计算上诉人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时,应将这163万元扣除。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关于这两笔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的主张,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此案件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要重视款项支付的证据留存。像本案中,如果没有银行转账明细等关键证据,公司可能就要多支付163万元。所以,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都要有清晰的记录,转账时备注好款项用途。同时,对于合同条款要仔细研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结算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中,聂嘉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细致的工作,成功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900件,其中民商事和刑事案件700余件。她毕业于海南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为了理清本案中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她调取多案材料,反复与公司负责人沟通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她能在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下,找准关键突破口,锁定付款真相。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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