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佣金追索案中,原告XX称2021年11月22日与被告霸州市XX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被告崔XX承诺支付1XX,X10元可返还X0,000元佣金。原告依约转款后,崔XX仅返还1X,000元,剩余3X,000元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原告提交了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要求二被告退还佣金及承担诉讼费。被告崔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霸州市XX公司庭下辩称,与原告不存佣金返还协议,“返佣”承诺系崔XX私人约定,公司从未授权,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崔XX为公司工作人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赵孟亮律师代理原告出庭,被告缺席情况下,陈述诉讼请求。法院最终认定崔XX欠原告佣金事实清楚,判决崔XX支付佣金3X,000元,驳回原告对霸州市XX公司的诉求。
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天津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被告上海XX公司预定1XX头白条猪,应付款2XX,XX2.1X元,已付款220,0X0元,尚欠XX,X02.1X元。被告费XX系XX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未完成认缴资本实际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出货单等证据,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及承担诉讼费。被告上海XX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猪肉款不符合交易习惯,无证据支持。双方此前交易模式是原告提供出货单,被告出货单金额基础上减去质量问题罚款或市场罚款后付款。此次原告无法证明猪肉实际重量,且货物存质量问题,已按约定扣除质量扣款后支付完货款。赵孟亮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双方交易习惯、货款结算模式及质量扣款合理性进行抗辩。庭审中,双方就微信聊天记录展开激烈交锋。原告认为出货重量经被告员工确认,被告提出质量问题扣款无依据;被告则强调货品存质量问题,且按照交易习惯结算。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本次合作按代卖模式结算,确认质量扣款,判决上海XX公司给付原告货款XX,20X元,费XX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商品房买卖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河北XXX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XX等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追加其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于XX不存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返现责任。被上诉人于XX辩称,一审法院追加XXX公司为共同被告程序合法,XXX公司员工李XX作出返佣承诺,公司应承担返佣责任。赵孟亮律师一审、二审中全程代理于X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就上诉人上诉理由进行有力抗辩。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河北XXX科技有限公司向于XX返还现金X0000元,被告孙XX承担补充责任。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判断原告主张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和实际交易情况;二是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对原告证据进行有效质证;三是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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