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生活竟会因为一次寻常的路过而陷入困境。那是一个夜晚,天色昏暗,他像往常一样走在回家的路上,路过一处施工工地。然而,施工方并未摆放任何安全提示标识,路面又不平整,他一脚踩进坑洼,重重地摔倒在地。这一摔,不仅让他身体多处受伤,运输车辆也因事故停运,经济损失巨大。事发后,黄X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可保险公司却以该部分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黄X陷入了绝望,身体的伤痛加上经济的压力,让他感到无比无助。
就在黄X几乎失去希望的时候,满林强律师出现了。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深耕于工伤(工亡)、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保险待遇、提供劳务者受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工伤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他还曾是云南昆明某交警队特邀调解员,这让他对道路交通事故等案件有独特视角。
接手案件后,满林强律师凭借600余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施工方是否设置安全提示标识是本案的关键。曾经在交警队做特邀调解员的经历让他知道,关键不在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而在施工方是否尽到了警示及提醒义务。他仔细研究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发现虽然事故发生时的状况有所改变,但照片仍能反映出施工导致路面不平整且无明显警示标志。
在庭审中,被告XX公司辩称事故是由于原告操作不当、未能安全驾驶导致,且已设置相应安全标志;被告盘龙城管则称原告起诉属于行政涉案范围,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施工现场已设置照明路灯和安全警示标志。满林强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九十一条,施工方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个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的评选标准是对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和公正,在这个案子里满林强律师做到了极致——他通过严谨的证据收集和清晰的法律阐述,为黄X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XX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尽到相应的警示及提醒义务,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云南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476元。
满林强律师表示:“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我会始终秉持这一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