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云xxx民初xxx号案件中,原告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2010年8月,原告成为吴井片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及50%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审计确定相关费用,但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款项及利息并承担费用。
汤思骑律师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优势。在办案过程中,汤思骑律师所在团队协助被告一和被告二进行答辩,提出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观点。在证据质证环节,协助被告方提交相关证据,虽部分证据未被完全采信,但对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申请费部分由被告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这一结果对于被告方来说是较为有利的,成功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汤思骑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抗辩策略,帮助被告方在这场纠纷中维护了自身权益,体现了其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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