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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法院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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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6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俊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9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21053406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64302999
代表案例:3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债务纠纷,有过接近1000个案件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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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黄俊华律师2022年执业,专注债权债务、房产纠纷领域。执业至今承办超300件案件,其中债权债务相关案件200余件,债务化解案件占比约60%。如在保供物资款“三角债”案中,他精准运用“表见代理”规则,助委托人全额追回7.1万余元货款。
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法院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一张被拖欠的7.1万余元猪肉货款销售单,让委托人XX公司陷入困境。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频繁下单,XX公司供货后,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剩余71,340.5元却拒不支付,还否认买卖关系。此时,黄俊华律师接受了XX公司的委托。

黄俊华律师毕业于优秀法学科班,是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债权债务团队负责人,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优秀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务化解案件。

接受委托后,黄俊华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他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提供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异议且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是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便孙X、张X不是吉贡XX正式员工,但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代理权等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同时,吉贡XX是保供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且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法,黄俊华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一审判决,完全采纳黄俊华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除了这起案件,黄俊华律师还处理过其他典型案例。在八旬母亲去世后百万售房款“消失”案中,委托人李XX与姐姐、弟弟因遗产分割闹上法庭。黄俊华律师通过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还原119万售房款流向,抓住被告陈述矛盾,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37.5万余元折价款。在义务帮工受伤赔偿案中,货车司机姚XX帮工受伤后三方推诿,黄俊华律师精准锁定义务帮工法律关系,通过证据论证实际被帮工人,最终法院采纳其观点,姚XX获赔1.7万余元。

黄俊华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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