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X是个体经营者,乌X是无业人员,他们是姑奶奶与侄孙的关系。乌X现年67岁,未婚、无子女、无配偶,父母也都已故,没有其他近亲属。多年来,乌X一直和其兄长(也就是图X的爷爷)一起生活,由兄嫂照料。2023年图X爷爷去世,去世前还嘱托图X照顾好乌X。之后,乌X就和图X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这一住就是两年多。乌X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是“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因为智力障碍,她没办法清晰辨认和理解自己的行为还有法律后果,生活起居一直都得有人照顾。图X为了更好保障乌X的合法权益,代理她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就向法院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当图X找到彭佩荣律师的时候,心里特别没底。他担心自己虽然一直照顾姑奶奶,但侄孙这个身份能不能获得监护资格。
彭佩荣律师是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2001年就开始执业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这些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她办理的相关案件超5000余件,累计涉案标的额超3亿元,办案胜诉率常年保持在95%以上。她还是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阿拉善盟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还有国家高级企业合规管理师等专业证书。
彭律师接受图X委托后,先全面梳理了案件。她发现乌X情况挺特殊,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顺序,图X作为“其他近亲属”是否有监护资格,得好好论证。
彭律师指导图X收集了好多关键证据。像被申请人的《残疾人证》,能证明她智力二级残疾;户口簿,能证明乌X长期和图X爷爷同户;社区或邻居的证人证言,能证明乌X实际是由图X一家照料;还有图X爷爷去世前的嘱托证明。这些证据给法院认定图X是乌X“实际照料人”和“有监护意愿的近亲属”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彭律师向法院申请对乌X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2025年8月15日,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是乌X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鉴定意见成了法院宣告乌X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科学依据。
彭律师在代理意见里强调,图X虽然是侄孙,但和乌X一起生活多年,实际承担了全部照料责任,而且其他近亲属(图X父母)都同意图X当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指定图X为监护人对乌X最有利。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乌X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图X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图X有监护能力,还是实际照料者,申请当监护人符合监护顺序,其他代理人也认可,所以法院支持了图X的请求。法院判决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图X为乌X的监护人,而且这个判决是终审判决。
图X原本担心自己当不了监护人,现在成功获得了监护资格,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成功,靠的就是彭律师指导收集的那些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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