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XX公司是第5367号、第76505号、第13360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这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旗下“L-N”系列品牌经过多年经营与宣传,在国内外都很有名,2008年还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谢某在淘宝网开了个“某运动精品折扣店”,没经过授权就大量卖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为了固定证据,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买了2件短袖Polo衫、1件短裤,花了213元。经过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用的标识和原告第5367号、第76505号注册商标差不多,和第133605号注册商标基本一样。而且被诉侵权商品的吊牌、包装袋、水洗标等和原告的正品明显不同,一看就是假冒产品。
淘宝平台披露店铺经营者是被告谢某后,原告就向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还得赔偿损失。
原告当时可愁坏了,自己辛苦经营多年的品牌被人假冒,市场份额和品牌声誉都受到了严重影响,而且要是不把侵权行为制止住,以后损失肯定越来越大。但是被告在淘宝上卖货,证据不好固定,要是证据不充分,这官司还真不好打。
邵如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做了不少工作。首先是严谨的证据保全,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店铺页面、商品链接、下单购买、收货拆封等整个过程都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把从浏览商品到收货拆封的每个环节都详细记录下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然后是精准的侵权比对,邵律师把被诉侵权商品上用的标识和原告注册商标一项一项地比对,明确指出哪些构成相同或近似。还从吊牌、包装袋、水洗标等细节和正品对比,充分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是假冒产品,让侵权事实更清楚了。
最后是明确的赔偿主张,虽然原告没有提供具体损失和被告获利的直接证据,但是邵律师结合原告商标的驰名程度、被告的侵权规模、侵权商品的价格还有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向法庭提出法定赔偿的主张,争取合理的赔偿数额。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来,法院就依法缺席审理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还让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共13000元。而且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25元,原告只承担300元,给原告减轻了不少诉讼成本负担。
原告一开始担心证据不足,也不知道能拿到多少赔偿,现在法院全额支持停止侵权诉请,还判了赔偿,和最初的担忧比起来,结果好太多了。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邵律师严谨的证据保全和精准的侵权比对,把侵权事实牢牢固定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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