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被告XXXX公司将位于珠海市某水镇的综合楼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XX公司,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1月23日,XX公司又与原告珠海XX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将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约定XX公司以工程总造价最终结算金额的84%支付原告工程款。邓德锴律师在执业第6年时遇到此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施工,XX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进度款22万元。然而,XX公司仅支付原告8万元,余款92,200元未付。工程完工后,XXXX公司实际使用了综合楼办公,但两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166,175.6元。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19,1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XXXX公司辩称,因XX公司部分工程量未完成且无法联系,所以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且从未同意XX公司转包,不接受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XX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工程款构成、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被告XXXX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在梳理证据链时,邓德锴律师发现,原告与XX公司的约定明确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第一期进度款尾款,构成违约。对于剩余进度款,XXXX公司对工程进度表无异议,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XXXX公司在126,987.5元范围内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邓德锴律师长期认为,在转包合同中,转包方的支付能力和信用状况是高频漏洞。转包工程存在诸多风险,转包方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方权益受损。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转包合同前,对转包方的信用和财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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