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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胜诉!这家公司的难题这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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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4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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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汪家道律师代理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甲X公司起诉要求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且不认可利息诉求。汪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提供有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权益。
工程款纠纷胜诉!这家公司的难题这样解决

涉及两家公司,浙江甲X公司和宁波XX公司。浙江甲X公司把宁波XX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对浙江甲X公司来说,这笔钱能不能拿到手,关系重大。

事情得从他们签订的《XXXXX二期绿化工程合同》说起。宁波XX公司把XXXX二期绿化工程发包给浙江甲X公司施工,工期175日历天,工程采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计价,暂定总价3450614元。合同里对付款方式、保修期等都有详细规定。

2015年6月10日,涉案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宁波XX公司分四次向浙江甲X公司转账,合计3060000元。浙江甲X公司认为工程结算金额是4294965元,可宁波XX公司对这个结算金额不认可,还说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认为根据实际施工人张XX的申报,对本案工程还有其他付款,并且觉得浙江甲X公司诉请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还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应支持。

浙江甲X公司这边,一开始心里没底。毕竟对方不认可结算金额和已付款情况,还对利息和优先权提出质疑。如果拿不到这笔工程款和利息,公司的资金周转可能会出现大问题,说不定还会影响后续的业务开展。

在这个节骨眼上,浙江甲X公司找到了汪家道律师。汪律师接手案子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前后查阅了多份文件,包括《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工程拨款申请单》等,卷宗材料加起来有不少。他还多次与浙江甲X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

在庭审中,汪律师提出了清晰的代理意见。对于工程结算金额,他指出浙江甲X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和《工程结算审批单》内容相互印证,虽然《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未经宁波XX公司签章确认,但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对于已付款金额,汪律师通过对《工程拨款申请单》的详细分析,指出含景观工程的三份申请单无宁波XX公司签章,且宁波XX公司未举证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所以认定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汪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主张结算价85%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质保金返还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6月29日为43862元,此后的利息以12349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履清之日止)。和浙江甲X公司一开始面临的不确定局面相比,这个结果无疑是非常理想的。原本担心拿不到钱,现在不仅拿到了工程款,还能拿到相应的利息。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汪律师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和对证据的准确把握。通过对各种文件的细致分析,找到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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