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两家公司,浙江甲X公司和宁波XX公司。浙江甲X公司把宁波XX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对浙江甲X公司来说,这笔钱能不能拿到手,关系重大。
事情得从他们签订的《XXXXX二期绿化工程合同》说起。宁波XX公司把XXXX二期绿化工程发包给浙江甲X公司施工,工期175日历天,工程采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计价,暂定总价3450614元。合同里对付款方式、保修期等都有详细规定。
2015年6月10日,涉案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宁波XX公司分四次向浙江甲X公司转账,合计3060000元。浙江甲X公司认为工程结算金额是4294965元,可宁波XX公司对这个结算金额不认可,还说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认为根据实际施工人张XX的申报,对本案工程还有其他付款,并且觉得浙江甲X公司诉请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还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应支持。
浙江甲X公司这边,一开始心里没底。毕竟对方不认可结算金额和已付款情况,还对利息和优先权提出质疑。如果拿不到这笔工程款和利息,公司的资金周转可能会出现大问题,说不定还会影响后续的业务开展。
在这个节骨眼上,浙江甲X公司找到了汪家道律师。汪律师接手案子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前后查阅了多份文件,包括《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工程拨款申请单》等,卷宗材料加起来有不少。他还多次与浙江甲X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
在庭审中,汪律师提出了清晰的代理意见。对于工程结算金额,他指出浙江甲X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和《工程结算审批单》内容相互印证,虽然《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未经宁波XX公司签章确认,但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对于已付款金额,汪律师通过对《工程拨款申请单》的详细分析,指出含景观工程的三份申请单无宁波XX公司签章,且宁波XX公司未举证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所以认定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汪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主张结算价85%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质保金返还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6月29日为43862元,此后的利息以12349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履清之日止)。和浙江甲X公司一开始面临的不确定局面相比,这个结果无疑是非常理想的。原本担心拿不到钱,现在不仅拿到了工程款,还能拿到相应的利息。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汪律师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和对证据的准确把握。通过对各种文件的细致分析,找到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