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艳梅律师拥有近10年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此次代理的案件中,申请人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某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按小时计酬,上班需打卡考勤。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约定协议期限至2024年2月2日,申请人未参加社会保险。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称在公司食堂扭伤左脚,后于11月13日自行就医。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事宜发生沟通,此后,申请人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考勤记录记为“旷工”。
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员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长达10个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张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主张年终奖。
面对这些难点,魏艳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核心策略。她主张《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大幅压缩二倍工资期间。虽然协议名称为“临时用工协议”,但其中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认定该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已履行签订义务。但由于协议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仍需承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协议签订之日的二倍工资责任。最终二倍工资差额仅计算约3.5个月,金额12,743.42元,较员工主张的62,199.17元减损近5万元。
在处理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时,魏律师举证员工自行缺勤,成功驳回该请求。她提交考勤记录,证明申请人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录音,指出录音中公司方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不能证明公司单方辞退。仲裁委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申请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亦不存在公司拒绝申请人正常出勤的情形,认定用工关系因申请人自行缺勤而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驳回赔偿金请求16,963.41元。
对于加班费请求,魏律师主张按小时计酬合法有效,驳回该请求。双方约定23元/小时,该标准远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且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仲裁委采纳,驳回加班费16,215元及工资差额请求。年终奖部分,魏律师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申请人提供的“花红计算清单”系公司管理人员所给,仲裁委认定其真实性。魏律师主张年终奖与公司业绩、员工出勤等因素挂钩,但鉴于公司已向除申请人及一名休产假员工外的其他员工发放,拒绝发放缺乏合理性。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425元,该金额本身不高,且避免了更大的赔偿风险。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申请人关于202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员工主张金额约10万元,最终仅获支持1.5万余元,公司成功减损85%以上,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需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处理员工关系时,应遵循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员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和员工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遇到问题时及时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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