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案号是(20XX)苏XXXX刑初XX号。当事人BX是被告人。
这是个团伙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XX年X月至X月,L某、D某分别成立银川A公司、银川B公司,在“XX直播”“XX直播”平台搭建诈骗窝点。他们招聘前端业务员、后端业务员及主播,形成了犯罪链条。这个团伙通过抖音、快手等平台添加被害人微信,虚构婚恋人设来博取信任,引导被害人下载直播软件充值。然后以视频聊天、线下见面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打赏、完成PK任务,最后以任务失败为由断绝联系,实施诈骗。
A公司、B公司一共诈骗了被害人钱款XXXXX元,其中B公司涉案金额XXXXX元。被告人BX受雇于B公司当前端业务员,涉案金额XXX元,获利XXXX元。20XX年X月X日,BX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之后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BX等十一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其中Z某、YX等五人诈骗数额巨大,BX等六人诈骗数额较大。同时认定各被告人都是共同犯罪从犯,BX有自首情节,而且所有被告人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或从宽处罚。
当时,BX面临着被判刑的巨大压力,心里十分焦虑,不知道未来会怎样。
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担任BX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就介入了案件。他全面查阅了卷宗材料,卷宗里的内容很多,他细致地梳理了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涉案金额、获利情况等关键细节,精准把握了案件核心辩护要点。
在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围绕罪轻辩护核心,提出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他指出,BX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只是前端业务员,没参与团伙组织、策划,只做了添加被害人微信、引导下载软件这些基础行为,在犯罪链条里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BX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BX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都没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从宽处理规定。BX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XXXX元,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B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他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个案子,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进行了全面审查。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B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要给予刑罚处罚。但BX是共同犯罪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还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减轻并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B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
一开始,BX担心会被重判,面临实刑羁押。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避免了实刑羁押。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沈玉玮律师精准定位了辩护要点,全面梳理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形成了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还引导当事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从事实和法律层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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