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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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时间,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在掌握到犯罪线索或者收到群众举报之后,经过审慎考量,认定存在既定的犯罪事实且应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之时方才启动该项程序。具体而言,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我们应当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文进行判断,该条文中详细规定了涵盖在道路上饮酒过量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殊死竞争性的驾车追逐赛等行为类型。

在危險駕駛罪中,抽象行為常被特定地解釋為實施者進行的某種特定駕駛行為,該些行動可能在當時並未直接觸發任何具體的危害結果,然而由於其行為方式帶有極高的危險性,從而幾乎可以確定對公眾安全構成了危險。例如,在酒后駕駛或者超高速行駛等情況下,雖然尚未出現任何事故,這仍屬於抽象性的危險行為。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我们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点:首先是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辆;其次是进行追逐比赛,并且情节极其恶劣;第三种情况则是严重超过了车速限制;最后一种是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并没有选择立即报警,反而选择了逃避责任。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百毫升以上的醉酒驾驶行为;驾驶员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驾驶营运客车或校车超员或严重超速的行为;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具体认定时,往往需要考虑下列五种情形:首先是醉酒驾车,也就是驾驶员体内的酒精浓度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上限;其次是超速行驶,即车辆速度显著超出了道路限速的规定范围;第三是无证驾驶,即在没有获得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或者在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第四是疲劳驾驶,即由于过度疲劳而导致无法保证行车安全;最后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例如校车、公交车等)上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