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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时间:2025.01.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1、从定义上区分: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
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
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一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
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而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3、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而犯罪中止是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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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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