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从定义上区分: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
是为
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是
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
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
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一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
保证犯罪的既遂。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
刑法所鼓励的行为;
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
刑事责任。
2、
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而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犯罪的故意。
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
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3、
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
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而犯罪中止是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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