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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分类

时间:2024.02.27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482人
律师解析:
股东权利的分类:
(1)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
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
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2)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
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
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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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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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民律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孔民律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硕士,199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至今以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获得了当事人及法律同业者的一致好评。 主要擅长业务领域为婚姻家庭、 继承、房屋买卖、拆迁安置房纠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先后担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协会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会员,解放军某部法律顾问,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法务部负责人、香港永安专业集团北京法律顾问、海峡两岸中医药合作发展交流协会法律顾问等职务。曾负责148法律援助咨询、代理数百起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包括继承、婚姻、房屋买卖、安置房纠纷及各类合同纠纷、代理北京六建集团诉讼、代理北京建筑装修设计工程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工程款诉讼、代理物业公司诉讼、代理北京神龙房屋修饰公司诉讼、代理中国教研网纠纷、代理中国文化报社合同纠纷、代理北京金龙汽车驾驶学校纠纷、代理北京时代国审广告传媒公司等公司纠纷。 希望借助高水平专业律师及京创律师团的合作优势,给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认真严谨做律师,以法律为凭;认真严谨办案件,以当事人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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