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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罪如何构成

时间:2025.01.31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有: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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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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