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构成
抽逃出资罪的
构成要件有:
一、本罪的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
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
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
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
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
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
抽逃出资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
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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