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科在校期间2008年以高分考取律师资格,现为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蔡明红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自执业至今,蔡律师办理了1200余件各类案件,其中民商事案件800余件(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分配、劳动及工伤纠纷、侵权赔偿、交通事故索赔、债权债务、合同法律事务、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刑事案件150余件、参与其他的各类调解、商务谈判共计200余次、其他案件50余件。 数十年来,办理的案件1200余件,其中的典型案件约300余件,篇幅限制,难以一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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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民事案件,咱们通常会找被告住在哪里的那个地方的法院去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如果被告就是个普通人,而且他住的地方和长期生活的地方不是同一个地方,那我们就去找他经常住的那儿的法院去处理这件事。但是,如果被告是个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话,那就得找被告住的地方的法院来管了。要是遇到好几个被告的情况,比如他们住的地方或者常住的地方都不在同一个法院的管辖区内,那这几个法院都有权管这个案子。

打官司的时候,基本上要告哪个人,就得去他住在哪里的那个地方的法院。比如说,如果被告住在北京,那你就得去北京的法院告他;但如果被告住在北京,但是他平时都住在上海,那你就得去上海的法院告他了。所以如果你想告别人欠你钱不还的话,最好就是去他住的地方的法院或是他经常待的地方的法院去起诉他。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的管辖地都是看被告住在哪里或者他经常在哪儿待着,而不是看你自己的户口在哪儿。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管辖地的基本原则通常被确立为主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然而,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其常驻地不相符合,则应依据其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据此而言,倘若债务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即是其居所地,那么主告方可向位于债务人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诉讼。反之,若债务人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存在差异,则主告人应当向债务人实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地通常情况下应为被告方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长期居住地并不吻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由其长期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因此,倘若涉及到欠款未偿还等相关问题的被告方,其住所地或者长期居住地恰好位于原告方的户籍所在地,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便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的确如此,原告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完成立案手续之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被告人应诉,此时被告有权选择拒绝出庭。然而,被告拒不出席并不意味着案件审理将会因此而搁置或停止,相反地,法院将会依据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继续按照规定进行缺席审判,并最终作出有关裁决。在此过程中,若被告未能出席法庭审理,则可视作其主动放弃了部分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