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文静律师,上海知名高校硕士学位,专长于婚姻家事、刑事和公司商事法律服务。执业以来,为数百位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的案件成功经验,获得当事人好评。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疑难复杂问题。同时,王律师担任多家内资、外资公司及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激励、股权纠纷、投资并购等领域经验亦十分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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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如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若在公共场合且情节恶劣,刑期可能延长至五年以上。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影响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实践中,强制猥亵或侮辱女性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此罪行的关键要素包括:行为以强制性方式进行,可能涉及暴力或心理压力使受害者无法反抗;犯罪不限于性行为,还包括侵犯身体自由的其他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既遂犯通常面临五年以下刑期(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在公共场所作案、恶劣情节加重时,刑期可达五年以上。该罪行涉及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强制猥亵与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行为人需通过强制手段实施侮辱或猥亵行为。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犯罪者。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会伤害受害者的尊严和自由,但仍故意为之。

(1)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2)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