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关于检察院自行立案调查的司法程序:首先,对于任何形式的举报、控诉以及自首行为所提交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将会根据其所属的管辖权范围,立即展开严谨且专业的审查过程;如果经过审查,发现确实存在可以被判定为犯罪事实的情况,同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追究时,将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出具《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详细说明退回原因和需要补充的内容,同时附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需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国法律规定,若经多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强制指控。司法体系对以下情形不追究责任:轻微行为不构成犯罪;超过追诉期限;被特赦者;需受害人起诉而未或撤诉的案件;嫌疑人或被告已故;以及另有法律明确豁免刑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若检察院对职务侵占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申请复议,如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若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向更高级检察院申诉,同时可采取调查取证、补充侦查等措施,以争取改变不起诉结果。

检察机关决定退回交通事故犯罪案件侦查,显示对证据存疑。嫌疑人应配合执法,提供详细准确信息,确保证据完整。同时可寻求律师帮助,保护合法权益。退回侦查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