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
张宇 律师,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主任.合伙人,担任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民政厅法律顾问。主要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类,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方向,张宇律师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善于抓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并能采取灵活的策略和方案,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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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是说,如果你们签了个借钱的合同,但是关于要给人家多少利息这件事儿可没说清,甚至连大概的数都没有,那就得看你们那儿或者是你和你朋友这种情况下的规矩和习惯,还有就是市场上的利率水平等等这些因素来决定这个利息应该是多少。比如说,如果你跟你朋友借钱,而且在合同里也没提到利息的事儿,那就相当于你们俩默认没有利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若借款合同未就支付利息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则应被理解为无须支付任何利息。因此,如借据上并未注明利息事项,从法律角度来看,可视为无需支付利息。这也就意味着,借款人无需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除非双方能就此问题达成补充协议,且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国家关于高利放贷相关法规的规定。

敬请注意如下几点重要规定:其一,在借贷合同关系中,倘若未有明确订立利息相关条款的情况下,若是出资人宣称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种主张予以认可;其次,针对涉及到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例如:法人与法人以及单位与其之间),若借贷双方对于借贷利息方面的约定有所含糊不清,此时,作为出资者,其有权向法院提出主张利息的请求,该请求基础应基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同时还需要结合该地或者是争议各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可得出相应结果;再者,假如未曾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自愿承担,甚至是在此基础上以高于原本约定的利率自愿承担利息或违约金,而且此举也未对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方利益造成任何的损害,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保持默认的态度,不对其行为加以干涉。

对于由于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我们一般会参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可获得支持的利率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限制。这么做的原因在于,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让过高的利息给债务人带来太大的经济压力。

债务利息请求的起诉时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向法院主张并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就得按照特殊规定来。诉讼时效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以及义务人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