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云南明彰律师事务所
黄艳,云南明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专业,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黄艳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承“明辨是非,彰显正义”的执业理念,在办理案件中追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专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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