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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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隐名股东(即匿名股东)并不具备此权利。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或出资的投资者,在公司文件中身份被记载为他人。若欲行使查账权,隐名股东需先确认其股东资格。尽管为实际出资者,但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故需在确认资格后依法行使查账权。

隐名股东撤回了自己的出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不仅要对公司承担责任,还要对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若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是需要补足公司出资的。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公司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可以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两方承担赔偿连带责任,隐名股东不能借口要求显名股东先行承担责任自己承担补充责任,显名股东亦不能借口要求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承担责任,而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未约定债务是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他是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还没有承认的情况之下的话,公司是不具有相关的法人的资格的,所以实际的出资的人员也不能够进行股东认定,此时承担的债务是无限连带责任。

未实缴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73条规定,如果在债务关系当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的投资者的投资的状况,那么债权人是可以行使代位权来实现他的债权的。并且隐名股东也需要承担起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